释义 |
胎死腹中的医疗纠纷由存在过错的医疗机构赔偿。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或者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因此造成胎死腹中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误诊医疗纠纷讨内容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民法典哪些情形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