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包含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6、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一、对于储存物的提存问题是怎样的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一)应由保管人向提存机关呈交提存申请书。在提存书上应当载明提存的理由、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存货人或提单所有人的姓名、住所等项内容; (二)仓管人应提交仓单副联、仓储合同副本等文件,以此证明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保管人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货而对方没有提货,至该批货物无法交付其所有人。 一般而言,一经提存即认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其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即行终止。债权人享有向提存物的保管机关要求提取标的物及其孳息的请求权,但须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卖等费用,且提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二、仓单的作用是怎样的 仓单的作用是: 1、仓单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2、仓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 3、仓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4、仓单是提取仓储物品的凭证。 仓单也是处理仓储合同纠纷的依据。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库物品后向存货人支付的提取仓库物品的凭证。仓单不仅可以作为收集仓库物品的凭证和提取仓库物品的凭证,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用于质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六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零八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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