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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一般都有什么?
释义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是:
    (一)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二)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
    (三)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四)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
    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下:
    1、当事人可请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定金等违约责任的,违约方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仓储合同一般都有什么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是:
    (一)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二)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
    (三)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四)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
    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下:
    1、当事人可请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定金等违约责任的,违约方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仓储合同一般拥有怎么样的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的特征有: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下:
    1、当事人可请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定金等违约责任的,违约方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如果确实违约,承担方式如下: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从性质上而言,违约金是“损失赔偿额的预定”,具有赔偿性,同时,又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具有惩罚性。在仓储合同中,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存货人与保管人对违反仓储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做出的预定的赔偿金额。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下,在违约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在对方还有其他损失时,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作为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形式之一,损害赔偿最显著的性质特征即为补偿性。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或者向法院请求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办法代替履行。
    4、采取补救措施,所谓补救措施,是指在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后,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由违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如仓储物的更换、补足数量等等。从广义而言,各种违反合同的承担方式,如损害赔偿、违约金、继续履行等,都是违反合同的补救措施,它们都是使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在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有效的补偿与恢复。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什么?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根据1985年9月25日国务院批准的(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是:
    (一)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二)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
    (三)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四)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
    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下:
    1、当事人可请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定金等违约责任的,违约方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主都是什么?
    仓储合同的特征有: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下:
    1、当事人可请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定金等违约责任的,违约方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如果确实违约,承担方式如下: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从性质上而言,违约金是“损失赔偿额的预定”,具有赔偿性,同时,又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具有惩罚性。在仓储合同中,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存货人与保管人对违反仓储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做出的预定的赔偿金额。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下,在违约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在对方还有其他损失时,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作为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形式之一,损害赔偿最显著的性质特征即为补偿性。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或者向法院请求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办法代替履行。
    4、采取补救措施,所谓补救措施,是指在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后,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由违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如仓储物的更换、补足数量等等。从广义而言,各种违反合同的承担方式,如损害赔偿、违约金、继续履行等,都是违反合同的补救措施,它们都是使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在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有效的补偿与恢复。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是什么?
    仓储合同的特征有: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下:
    1、当事人可请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定金等违约责任的,违约方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如果确实违约,承担方式如下: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从性质上而言,违约金是“损失赔偿额的预定”,具有赔偿性,同时,又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具有惩罚性。在仓储合同中,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存货人与保管人对违反仓储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做出的预定的赔偿金额。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下,在违约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在对方还有其他损失时,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作为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形式之一,损害赔偿最显著的性质特征即为补偿性。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或者向法院请求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办法代替履行。
    4、采取补救措施,所谓补救措施,是指在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后,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由违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如仓储物的更换、补足数量等等。从广义而言,各种违反合同的承担方式,如损害赔偿、违约金、继续履行等,都是违反合同的补救措施,它们都是使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在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有效的补偿与恢复。
    
     该内容由 柏馨媄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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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1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