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 |
释义 | 特殊情况需在异地城镇住院医治的,先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其住院医疗费用的核销,按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报销的规定办理。办理时携带以下资料向所属区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报: (1)《异地就医申请表》; (2)医疗保险卡正、反面的复印件; (3)急诊留观或出院诊断证明书; (4)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背面需报销人签名); (5)医疗用药明细清单或有医疗机构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6)异地就医费用核销规定的其他资料。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其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其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核销应于出院后30天内到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报,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和治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申报时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住院申请报告; (2)《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3)出院诊断证明书; (4)医院收费收据; (5)住院医疗用药明细清单。因交通事故负伤住院的,还需提供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结论。属对方责任的,按责任程度的大小,支付属失业保险承担的部分医疗费用。丧葬补助金、怃恤金的申领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其亲属在失业人员死亡后30天内,到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并携带以下资料:1.亲属本人身份证以及与死者的关系证明;2.《死亡报告表》或《殓葬证》复印件;3.《殡殓证明》或火化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4.有供养关系的携带相关证明资料: (1)供养配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生活来源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社区居委会证明。 (2)供养子女未满16周岁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满16周岁后仍在读高中或职中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学生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在读学校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 (3)供养父母死者为独生子女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街、镇以上计生部门的证明。死者为非独生子女的:提供供养人劳保卡(需加盖公章)或医疗费报销凭证。 (4)供养其他直系亲属的:提供供养人劳保卡(需加盖公章)或医疗报销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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