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情况下刑事羁押审查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般情况下刑事羁押审查是审查逮捕工作的延伸,在适用逮捕措施时,既要捕前审查,也要捕后审查。启动可以分为依职权启动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启动。 一、什么情况会被网上通缉 所谓“网上通缉”是指公安部门内部网络共享全国范围内的通缉犯资料,这样当嫌疑人在其他地方出现时可以马上进行资料比对,提高了抓捕犯人的效率。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后,在无法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一般都会启动网站追逃程序,但网上追逃不同于网上通缉。在刑事诉讼法中,通缉是一种执行逮捕的特殊形式,它的使用对象是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而网上追逃的对象不仅包括办理的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而且大量的对象是前面所提到的刑事立案后而又抓捕不了的犯罪嫌疑人的在逃犯罪嫌疑人。 二、检察院审理逮捕后还能放人吗 检察院批捕后也还是能放人的。放人可以理解为无罪释放和暂时不被羁押两种情况。 1.逮捕后经检察院审查,不符合拘捕条件,或者经侦查或审判后证明无罪,予以释放。 2.取保候审,对符合相关规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可以随传随到的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由逮捕变为取保候审。 三、检察院决定批捕需要几天 检察院决定批捕需要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七日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十五日内决定是否逮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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