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看,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依照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______先生/小姐: 经公司考核,由于阁下在入职试用期间,工作表现未能符合目前岗位要求,故现于___年___月___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现请您前往人力资源部办妥离职手续特此知会。 多谢合作! XX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____年____月___日 本人已知晓并同意公司做出的以上决定 签字: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