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治疗无效致死,医药费由谁承担? |
释义 | 工伤后2个月治疗无效死亡,医药费由购买工伤保险的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死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金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工伤保险的购买情况和职工工资相关。 法律分析 工伤后2个月治疗无效死亡,期间的医药费由谁出,死亡赔偿金大概多少??1、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以,首先要看单位有没有帮该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如果有,则单位基本不用赔偿,由社会保险基金负责。如果企业没有帮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有企业负全部赔偿责任。2、同理,死亡金赔偿也要看公司是否有购买工伤保险而决定其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样说理解吗? 拓展延伸 工伤治疗无效致死,医药费由谁负责支付? 在工伤治疗无效致死的情况下,医药费的责任承担问题是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工伤治疗无效致死的医药费由雇主或其工伤保险承担。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法的规定,雇主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工伤治疗,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然而,如果雇主能够证明工伤治疗无效是由于工伤受害人的过失或其他原因导致的,那么责任可能会转移。此外,如果工伤受害人购买了个人医疗保险,医药费也可能由个人保险承担。具体的责任承担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解决。因此,对于工伤治疗无效致死的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以确定医药费的责任承担方。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治疗无效致死的医药费责任承担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如果雇主购买了工伤保险,则医药费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未购买,则由雇主承担。死亡赔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金额根据工伤受害人的工资和相关标准计算。对于具体案件,需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判断和解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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