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遂是怎么判刑的? |
释义 | 法律对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规定了三档处刑幅度,人民法院可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根据本条的规定和案件的情况,选择适用相应的刑罚规定。第一档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档刑没有规定数额多少,只要有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第二档刑为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三档刑为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对“数量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量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没有作具体规定,一般是指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本数、份数较大、巨大的,或者是指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屡教不改的、以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常业等。 一、500万假发票处罚标准是什么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五百万的,属于数量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销售、倒卖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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