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直面这一问题,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规则: 1、有明示的意思表示(签字、追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无明示但在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之内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无明示且超越日常家事代理(大额)原则上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举证证明属于共同债务的除外。同时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被负债”的夫妻债务案件可以再审。这简直是众多因婚姻被负债人的福音呀!但这并不意味着你的财富不会因婚姻陷入窘境。在唐云珍与杨春、成国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最高法民申4568号】,裁判要旨指出,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之一,在其因个人债务导致涉案房产被执行时,配偶另一方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这就是说尽管法律做了修改,但是一人债务法院仍然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共同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后,夫妻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债务人与配偶的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可以分割且分割不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的或者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可以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予以分割。只有一处房屋也可以拍卖很多人根据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得出“只有一套房不能拍卖”的结论。其实这是不对的,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申请予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