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
释义 | 仓储合同的特殊特征:(l)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一)仓储物是否违法。(二)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三)仓储物的验收内容、出入库手续、时间及运输。(四)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一、仓单如何规定的 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证明保管物已入库的文件。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也是一种货物所有权证明,同时,仓单不仅是收到货物的证明,也是提货的依据;仓单不能通过背书流通转让,仓单只能通过转让手续转让给第三人;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品的,保管人员应当支付仓单;出具仓单包括以下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存储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零件数量和标记; 3、存储物品的损失标准; 4、存储场所; 5、存储期; 6、存储费; 7、如果存储物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和保险人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日期,仓单是提取仓储物品的凭证。 二、仓单的必要记载事项有哪些 仓单为一种要式证券,因此其填发须遵循法律特别规定的形式。法律规定仓单应载明的内容有: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存货人为个人的,应当写明存货人个人的姓名和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存货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名称和单位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括件数和标记,并应当在外装上或者货物上予以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仓储物的损耗是指货物在储存、搬运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如风化、干燥、挥发、粘结、散失等)和货物本身的性质或者计量的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的减少、破损或者计量误差。 (4)储存场所。由于仓储物的性质不同,对储存场所的外界条件、湿度、温度等有不同的要求。仓单中应当明确仓储物的储存场所的要求。 (5)储存期间。储存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从交付仓储到返还仓储物的时间期限。这是保管人对仓储物承担保管义务的时间期限,仓单中应予以明确。 (6)仓储费。仓单中应当明确存货人支付保管人仓储费用项目(包括保管费、养护费、整理费等)、计费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保管人因仓储活动而附带支付的其他必要费用,例如运费、修缮费、保险费、关税等,也应由存货人偿还,但不属于仓储费的范畴。 (7)储存的货物交付保险的,应记载其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仓单的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保管人未签字或盖章的,仓单不生效。签字或盖章只要有一项即可,不必同时具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