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能否开庭,哪些情况不开庭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根据以上规定,一审案件受理后,有两种情形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一是转入督促程序的案件,即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支付一定数量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直接向债务人发出附有条件的支付令,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对支付令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强制执行力。二是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案件,即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民事纠纷的争议不大,当事人在案件开庭前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必进行开庭审理,而是由审判员一人或者由合议庭主持,以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审结案件。除了以上情形,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不管是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还是适用简易程序,通常需要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案件,公开进行是一般原则。但由于有些案件情况特殊,实行的是不公开审理,也就是开庭审理过程不允许群众旁听,不允许记者采访,诉讼只在必要的诉讼参与人之间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不公开审理的,另一类是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定不公开的案件,不必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发现此种案件就应主动作出不公开审理的决定。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程序中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所适用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具有起诉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实行独任审理、审理期限较短、易于当庭宣判等优点。 在开庭审理方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仍需要进行开庭审理程序,只不过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对庭审前的准备、庭审顺序没有严格的限定,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59条的规定,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还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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