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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释义
    民事诉讼中,以行为人为当事人的情形包括未登记的法人或组织以其名义进行活动,行为人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活动,以及法人或组织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活动。民事起诉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原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保护权益,被告被控侵犯原告权益需要被告知应诉,第三人参与他人诉讼且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不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代理人不算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也不是当事人。不同程序有不同称谓。
    法律分析
    一、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1、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二条
    二、民事起诉当事人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权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称为被告。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是第三人。
    不以自己的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约束,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也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因不同的诉讼阶段和程序而有所不同。在第一审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原告、被告;特别程序中称申请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再审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的,称原告、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的,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人、被申请人。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二条,民事诉讼中,以行为人为当事人的情形包括:未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起诉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原告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的人,被告是被控侵犯原告权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人。第三人参与他人之间的诉讼,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和程序中,当事人的称呼会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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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8: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