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散清毁权。也就是说,虽然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的交易达成,但债务人可以不向新债权人正局履行义务,理由是原债权人未通知。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冲备,不得对抗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