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购买食品什么情形下可要求商家赔偿
释义
    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要求返还价款外,还可要求十倍赔偿。销售者是否具有“明知”过错,可从进货查验记录和注意义务两方面认定。销售者需建立查验记录,履行查验义务,证明未知商品不符合标准。同时,销售者需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并清理变质食品,以履行注意义务。若提供进货记录并证明注意义务,可推定销售者无“明知”过错;否则,可推定销售者存在“明知”过错。
    法律分析
    食品安全法第96条有详细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道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返还价款外,还可以要求十倍赔偿。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法的这一规定大大超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欺诈行为所确定的双倍赔偿原则,体现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惩罚的严厉性,但正是由于10倍赔偿的惩罚较为严格,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食品安全法为销售者进行10倍赔偿规定了一个主观要件“明知”,即只有在销售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然进行销售的情形下,消费者才有权要求销售者进行10倍赔偿。然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销售者是否具有“明知”的主观过错呢?结合司法实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是销售者在进货过程中是否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为规范销售者在进货环节的查验行为,督促销售者履行查验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者采购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销售者在进货时,对于食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的运输、仓储环节负有查验义务,当出现食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时,销售者不得进货,已进货的不得进入销售。在纠纷发生后,销售者为表明自己并不知晓其所销售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首先必须向法院提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制作的进货查验记录,证明已经履行了进货的查验义务。
    二是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销售者在销售的过程中,还“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因此,如果销售者能够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并同时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已经在销售环节也尽到了注意义务,则可以推定销售者已经尽到谨慎义务,反之则可以推定销售者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存在“明知”的过错。
    结语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为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该规定体现了对违规行为的严厉惩罚。然而,如何认定销售者是否具有明知的过错是一个实践难题。从司法实践出发,可从销售者是否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及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等方面进行认定。销售者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并证明履行了查验和注意义务,可推定其已尽到谨慎义务;反之,可推定其存在明知的过错。这一认定有助于维护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6 9: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