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留时间可以抵消刑期 |
释义 | 行政拘留时间能抵扣刑期。《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一、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可以给行政处罚吗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能给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是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的,但是行政处罚可以予以折抵罚金或自由刑。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从相关法条的规定来看,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是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的,但是行政处罚可以予以折抵罚金或自由刑。 二、刑满释放后罚金还需要交吗 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还需要交纳罚金的,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如果当事人不交纳的,法院可能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三、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是什么 进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时候需要遵循相应的原则进行处罚执行;同时行政处罚方式主要有行政拘留、罚款和警告等方式。 (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执行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执行,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进行行政处罚执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五)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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