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知识产权权利人补偿家务劳动贡献方的数额计算 家务劳动的补偿数额和知识产品非创造方提供家务劳动的性质有关,和夫妻婚姻持续时间有关,需要法院综合予以认定。如果知识产权创造方与家务劳动贡献方的婚姻存续期间较长,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足以实现补偿家务劳动价值的,则不应在离婚时对贡献方再予以经济补偿;否则,则知识产权创造方在离婚时应当从分割共同财产后的个人财产中对贡献方予以经济补偿;如果知识产权创造方尚未取得现实的经济收入,没有财产补偿的,可以在离婚后分期补偿。这样,既实事求是地承认了贡献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又考虑了知识产权创造方自身的不同实际情况。同时,补偿数额的多少和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没有必然联系,但是补偿额度最高不能超过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