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生育假期;顺产的: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剖腹产、会阴度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另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4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注: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算。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