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政府集资房是由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的房产,房屋建成后归职工和政府共同所有。政府集资房属于福利房性质,同时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 法律客观: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