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
释义 | 死刑复核的特点有: 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经的程序; 3、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4、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死刑复核的流程为: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综上所述,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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