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划分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一、合同纠纷起诉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一)企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原件,如是复制件,须与原件核对并加注明后,将原件退还),开户银行和帐号。起诉状上的原、被告名称,须与营业执照、合同章相符合,如不一致或被告主体已变更、合并、关闭,需加以说明,并提供被告现在的准确所在地。 (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三)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书、电报、信函(包括信封)、图表;变更、补充合同的协议、合同和其他附件,合同签订地及其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复制件须经过核对。 (四)送货、提货、托运、运输、验收、发票等凭证。 (五)货款、工程款、运输费、保管费、租赁费、转让费、劳务费、酬金等结算凭证和有关财务帐目的复印件。 (六)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及有关证明。 (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4、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赔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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