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证据的运用是指公安司法人员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 (1)重证据,轻口供。《 刑事诉讼法 》第53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处罚;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处罚。 (2)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确规定: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任何证据材料未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案件事实情节清楚,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确实充分,在证据之间、证据与案情之间,排除了所有疑问与其他的可能性,应当依法作出认定的结论。经法庭审理后,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 罪名 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4)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 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 法院 判决书,必须忠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刑事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而展开,认识证据本身以及了解掌握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对把控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起到关键作用。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