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时,可能会存在误导信息或者虚假宣传。投保人可以通过查看保险产品合同,确认保险产品的条款和责任范围。如果发现销售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或者取消保险合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应当诚信履行保险合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宣传,误导投保人; (二)捏造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三)故意隐瞒与保险事项有关的重要情况; (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在核定损失或者理赔金额时有重大错误的; (五)拒不给付保险金的。 第五十三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一)投保或者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该合同的有关事项作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的陈述; (二)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通知、报告等义务,严重影响保险人核定损失或者理赔金额的; (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欺诈保险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当事人可以依照当事人的协议约定解除合同;协议约定不得解除合同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综上所述,投保人在选择投资型保险产品时,应当了解产品的条款和责任范围,避免被误导。若发现销售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可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或者取消保险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