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浅析盗窃犯罪的既遂标准 |
释义 |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主要取决于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和被盗财物的特征。对于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证券,盗窃即为既遂,因为窃取证券即非法占有财产。而对于记名可挂失的有价证券,只有在行为人窃取并成功支取财物后才构成既遂。对于工人盗窃本厂财物,体积小且重量轻的财物在车间盗窃带出即为既遂,而体积大的财物只有在出厂区大门或扔出院墙后才构成既遂。 法律分析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一)应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 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是从空间范围上划定一个界线,将财物窃离物主的控制范围的,应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二)应考虑被盗财物的特征: 主要包括财物的性质、形状、重量、体积等。 1、盗窃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一般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不记名不挂失的,如国库券、无记名股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责给付义务,也就是“认券不认人”。这种证券其性质接近于货币,窃取了证券,也就意味着非法占有了证券上所记载数额的财产。因此,此种证券盗窃到手即为既遂。 第二种有价证券是记名可挂失的,如银行存单、支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根据证券向证券的合法持有人负责给付义务,即“认券又认人”。行为人盗窃到此种证券后,并不意味着已经对证券所记载财产的完全控制,行为人还需假冒权利人的身份去支取财物,在冒名领取时被发觉或冒领之前该证券已挂失或冒领之前被抓获等情况,均构成未遂。只有在行为人窃取该证券后又顺利地支取了证券中记载的财物,才构成既遂。 2、以工人盗窃本厂财物为例。如系盗窃体积小,重量轻的财物(如可以装入口袋),在车间盗窃的,带出车间即为既遂,在仓库盗窃的带出仓库为既遂。因为一般情况下,工厂的门卫是不能对工人搜身的,除非是保卫人员已经发现了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否则是必然可以顺利带出工厂的,故可认为行为人出了车间、仓库即获得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如果是盗窃体积大的财物,出厂区时一般会受到门卫的盘查和阻拦,只有出了厂区大门或扔出院墙才构成既遂。 结语 综上所述,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主要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和被盗财物的特征。对于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证券而言,窃取即为既遂,因为行为人非法占有了证券上所记载数额的财产。而对于记名可挂失的有价证券,行为人只有在窃取后顺利支取了财物才构成既遂。对于工人盗窃本厂财物而言,体积小且重量轻的财物在车间或仓库盗窃后带出即为既遂,而体积大的财物只有在出厂区大门或扔出院墙后才构成既遂。因此,在判断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时,需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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