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开庭审理的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法庭审判程序大致可以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步骤。开庭是审判长宣读法庭的客观情况,包括案件的来源,人员情况等内容。在开庭有一项重要内容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回避的理由。法庭调查重点是核实案件事实,核实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听取被告人被害人陈述。法庭辩论控辩双对方全案事实、证据、定罪和量刑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且相互辩论的程序。在实践中律师主要对相关证据提出合理怀疑,对证据申请排除。不同的罪之间可能会存在法条竞合现象,要根据相关事实确定罪名,不同的罪名起刑点以及社会危害性不同,会直接影响被告人的刑罚。量刑是根据相关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主观恶性、悔罪表现、对法律忠诚度等内容确定刑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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