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租赁合同后,如何处理因合同未约定而引起的纠纷? |
释义 | 法律分析: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某物或某个使用权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当租赁合同解除后,双方需要处理一些未约定的问题,如押金退还、损坏赔偿等。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相关事项,双方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四十条,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受到侵权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民法典》第七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就有关的权利义务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可以约定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得有违公序良俗。 3.《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法的合同条款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诚信原则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确认或者撤销合同。 4.《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与该合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适用与该合同有关的惯例。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属于租赁物的附属物以及维修、保养、损坏、赔偿等事项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适用相应法律规定和当地的惯例。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当租赁合同解除后,双方需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确认或撤销合同。对于未约定的事项,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当地惯例进行处理。如押金退还、损坏赔偿等问题,双方应遵循合同法和民法典相关规定,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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