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逃逸需承担哪些责任 |
释义 | (一)交通肇事逃逸需要承担的责任有: 1、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3、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肇事逃逸报警时限是多长时间 肇事逃逸报警时限根据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第十二条又作出了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交通肇事后切勿逃逸 交通肇事、未悬挂号牌、肇事逃逸致人死亡……8月7日,当这样的词汇再次与21岁的周某联系在一起时,他正坐在南宁兴宁区人民法院被告人席上受审,后悔莫及。 周某是兴宁区五塘镇人。经审查查明,在今年2月4日晚上11时许,他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宝马小车,沿着322国道(南宁兴宁区路段)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时,与青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及青某倒地。 事发后,周某驾驶小车逃逸。当时,陈某驾驶小型客车、林某驾驶大型客车先后行驶至事发地点。由于陈某、林某均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他们驾驶的客车“先后碰到倒地的青某”,造成青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2月5日上午9时,周某驾驶肇事车辆到南宁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五塘中队投案。后据交警部门认定,肇事逃逸的周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造成二次事故的陈某及林某负次要责任,被害人青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 8月7日,兴宁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周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且因逃逸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未当庭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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