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卖淫超过三次不会判刑。卖淫三次属于比较严重的行为,虽然卖淫不构成犯罪,不会判刑,但有可能收容教育。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单纯的卖淫但是没有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行为的,只是违法行为但是不是犯罪,所以一般是不会被判刑的。 决定实行收容教育的,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副本应当交给被收容教育人员本人,并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卖淫第三次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都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简单理解为收费的性行为。 介绍他人实施卖淫获得达到三次的,构成介绍卖淫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卖淫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卖淫嫖娼更容易传染梅毒、性病、艾滋病等各种疾病。 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决定实行收容教育的,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副本应当交给被收容教育人员本人,并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