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儿媳没有代位继承权,儿媳不在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内,因此没有代位继承权。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能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