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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业委会物业合同到期怎么续签
释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如果因为业主人数较少,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当然也不可能产生业主委员会,这样就只能由全体业主共同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一、物业管理原则
    基本内容按服务的性质和提供的方式可分为:常规性的公共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和委托性的特约服务三大类。
    (一)权责分明原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责任应当非常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各部门的权利与职责要分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物业的产权是物业管理权的基础,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权的主体,是物业管理权的核心。
    (二)业主主导原则:业主主导,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以业主的需要为核心,将业主置于首要地位。强调业主主导,是现代物业管理与传统体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区别。
    (三)服务第一原则:所做的每一项工作都是服务,物业管理必须坚持服务第一的原则。
    (四)统一管理原则: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五)专业高效原则: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不等于所有的工作都必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自己来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二、业委会的职责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权利和义务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是一样的。
    业主(业主委员会主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
    (二)对共同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对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四)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物业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六)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有: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4)接受政府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5)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中,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是其主要职责,审议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并监督其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是其主要的日常工作,业主委员会的终目标是积极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使小区居民享受好的服务、舒适的生活环境。
    三、《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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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8:3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