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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几年内不得再考驾照
释义
    1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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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一、什么是醉酒/醉酒
    人是否醉酒,取决于血液中
    乙醇的浓度。当血液中乙醇浓度在0.05-0.1%时,人开始朦胧、畅快地微醉;而达到0.3%时,人就会口齿不清,步态蹒跚,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酒醉了;如果达到了0.7%,人就会死亡。对于乙醇的承受力,人与人的差异很大,这是由于胃肠吸收能力和肝脏的代谢处理能力不同所致,也就造成了人之间的酒量不同。
    病理性醉酒
    由于病理醉酒是一种特殊的醉酒类型,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诊断为病理醉酒的案例,一般评定为无责任能力,但对于其概念的理解和具体诊断条件的掌握,每个鉴定人员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因此有必要加以细述,以取得一致的认识。
    (1)概念的发展。
    19世纪末、20世纪初已有不少学者对确立病理醉酒的概念作出了很大贡献,尤其是Cramer(1903年)明确提出病理性醉酒之名称,并提出诊断三大条件:
    ①有某种明确的病理基础证据。
    ②有对醉酒发生起促发作用的诱因。
    ③发作时症状表现有心情沉闷、谵妄、错觉、运动障碍、瞳孔变化及发作终止后的睡眠状态等。并具体指出所谓病理基础包括有先天性和后天性的,如癫痫、精神发育迟滞、脑外伤、老年性精神病早期、器质性脑疾患、慢性酒精中毒、神经衰弱、神经质、人格异常等。作为诱因的有过度疲劳、传染病恢复期,性生活过度、气温剧烈变动、暑热、中毒、情绪激烈变化等。他指出病理性醉酒的起病形式多种多样,有突然发生的,持续时间几分钟至15分钟,偶有达1小时以上;发作后深睡,清醒后有记忆缺损,但不一定完全遗忘。
    醉酒的原理/醉酒
    酒醉,实际是急性酒精中毒,是由于服用过量酒精后所引起的—种中枢神经系统兴奋或抑制状态。人的口腔粘膜、胃肠壁都有吸收酒精的能力。酒精进入口腔后,首先被口腔粘膜吸收。如果口腔有疾病,吸收酒精的能力可能会增加,但为数还是甚微。
    而大量的酒精还是由胃壁、肠壁来吸收。胃大约吸收25%,肠吸收75%。因此,肠胃特别是小肠乃是酒精的主要通道。酒精被吸收后,将通过门静脉进入肝脏,以后又通过血液均匀地渗入各内脏和组织。酒精进入人体,速度相当快。当空腹饮酒,第—个小时就可吸收60%,一个小时后,可高达90%以上。而酒精在体内气化和排泄较慢,因此,大量的酒精积累在血液或组织中。
    酒精本身对中枢神经系统,呼吸中枢、心脏、肝脏功能等都有抑制和毒害作用。它首先作用于脑干网状体。平时,上行性网状抑制系统对大脑皮质起着抑制,由于网状体受到酒精的麻痹,致使大脑皮质的机能亢进,人就显得活跃,爱唠叨,甚至由于兴奋而变得暴躁和蛮横,不能控制自己的语言和行动,这就是平常说的出现醉意。当脑中酒精浓度增加到一定量时,大脑皮层就产生睡觉的意识。最后发生麻木性昏迷,整个过程可分为:兴奋期、共济失调期、昏睡期。如每百升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600mg,可能导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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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4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