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人没有抓捕归案,是否认定构成受贿罪 |
释义 | 【法律意见】可以认定。 (一)受贿犯罪证据特点受贿犯罪的直接证据少,无其他在场人的情况下,往往是一对一的证据模式。能够直接认定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往往靠有限的言词证据。即使有提款记录、行贿款出处等客观证据,也只是对言词证据的佐证,而不能直接指向被告人。受贿犯罪的证据往往具有不稳定性。被告人的供述往往虽其主观心态的变化而呈现不稳定性。先供后翻现象时有发生。即使供认收受钱财的事实,也会为推脱责任多有辩解,如人情往来、公务支出等。证人证言也具有不稳定性。行贿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又极易受到其他干扰,证人证言也常发生变化。受贿犯罪的证据较难收集。受贿犯罪的被告人往往涉及多起犯罪,犯罪时间跨度长,通常靠被告人和行贿人的记忆来对每一起犯罪的时间、地点、金额、情节等认定,而受贿犯罪的证据标准要求不能对整体的犯罪数额作出笼统的认定。时间较长,相关的证据也易灭失。 (二)审理中证据认定的思路 1、证据标准。对于受贿犯罪证据的审查要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定案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具体到受贿犯罪的证据应包括:被告人主体身份的证据、被告人职权与职责范围、谋利方面的证据、收受钱物的证据、被告人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等。对于证据收集较齐全的案件还有行贿款出处、赃款流向等方面的证据。 2、非法证据排除。对于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提出刑讯逼供的,要适用《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予以排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或者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则被告人的供述可以当庭宣读。对于当庭宣读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应当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以及其他证据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3、对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的具体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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