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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案例|工伤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能否兼得?
释义
    案情摘要
    2013年12月1日,王某到某公司从事货运卡车驾驶员工作。2014年9月30日,王某在等待装煤时,被同事李某驾驶的本单位的另一车辆撞倒并碾压受伤。2014年11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六级,停工留薪期8个月。
    王某发生工伤后再未到该公司上班。公司曾就返岗上班事宜与王某进行多次协商均未果。王某受伤后,公司仅支付其6个月工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已将王某的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核拨给公司,但公司一直未支付给王某。后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等相应的工伤待遇。同时,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其撞伤的司机李某支付其人身损害赔偿。
    争议焦点
    工伤职工能否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
    1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是在该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即可,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向第三人司机李某追偿人身损害赔偿,不应获得双重赔偿。
    2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王某遭受了工伤,但王某的受伤系司机李某的侵权行为造成,不能免除李某的民事赔偿责任,王某既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又可向第三人李某追偿民事赔偿。
    3
    第三种观点认为,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要区别情况。王某所受工伤,是同事李某驾驶本单位车辆造成的,李某也属于该单位员工,因此王某只享受工伤待遇,不能再主张民事赔偿。否则,王某能够获得工伤和第三人民事赔偿的双重赔偿。
    处理结果
    王某系工伤职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支持了其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同时,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工伤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能否兼得的争议。
    工伤保险赔偿,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则由工伤保险机构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工伤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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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9:5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