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若赔偿能否被判缓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人身体处三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处三年上十年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处十年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暂缓量刑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下三条件: 1、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判处三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具有下列情形之: ①过失犯罪; ②犯罪有自首、立功表现; ③从犯、协从犯犯罪情节轻微; ④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 ⑤赔偿被害者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 ⑥属初犯、偶犯因判刑失业家属无人抚养陷于失学受馁状态; 3、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上治安处罚司法鉴定轻伤行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方有明显过错则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满足上条件有能被判处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