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 依据法律,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县法院 B.乙县法院 C.丙县法院 D.丁县法院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丙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