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船舶所有权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第一,当地市海事局辖区内有条件的船舶。申请主体船舶所有权人; 三、提交材料 (1)经批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所有权共有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及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及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件及交接文件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其所有权证明及其复印件;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适用于已登记的船舶); (6)未抵押的证明文件或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7)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8)4寸或5寸船舶照片5张(船头2张,船尾2张,侧面1张); (9)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四、申请建造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 (3)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 (4)船舶建造合同,建造合同中关于船舶所有权归属的约定不明确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签订的船舶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的证明; (5)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技术资料,以及完成至少一分段的证明(按分段建造的)或者放置龙骨证明(按整体建造的); (6)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5张以上可以从不同角度拍摄并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情况的照片; (7)船舶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第十条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船舶登记机关收到船舶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书内容与所附材料是否一致,并核实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 第十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出具受理意见:(一)申请事项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书填写完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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