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事实婚姻的财产分配,按照约定或共同财产分配,需考虑妇女、儿童利益和过错程度。事实婚姻指1994年2月1日前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双方需无配偶、已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等情形。1994年2月1日后符合实质要件且未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非事实婚姻。 法律分析 对于事实婚姻财产分配,双方如有约定按约定分配,若无约定,则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以便妥善分割。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对于共同生产、生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法律上承认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的时间,且两人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双方均无配偶,已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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