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损害事实有哪些吗? |
释义 | 损害既包括物质的或金钱的损害,也包括人身伤害、死亡和精神损害。许多学术著作都把损害事实看作构成侵权行为的必不可少的要件。认为“仅有行为而无损害,不构成侵权行为。”“各种侵权行为引起程度不同,所造成的后果也不完全相同,轻微的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微小,但无论如何,没有损害后果,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都会造成损害,这是常态。但是否绝对到任何侵权行为都会造成损害?值得商榷。从因果关系看,侵权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从犯罪学的角度,有“犯罪预备”,也有“犯罪未遂”,这些行为即使未造成损害后果,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可谴责性。侵权和损害事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侵权是对侵权行为性质上的概括,而损害事实是由侵权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但也有例外。现实社会生活的事例可以佐证:某一工厂擅自印制了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贴在自己的产品上,准备出售。后因被举报,伪造的商标标识被工商局查封和销毁。该案中,该厂的行为并未给商标权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但是否就可依此不认定其为侵权行为?注册商标持有人可否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在英美侵权法中,有名义上损害赔偿和实质上损害赔偿之分。名义上损害赔偿 (omialdamages)是指受害人虽有权利要求赔偿,但并没有造成现实损害后果时,用以确认所被侵害的权利而进行的损害补偿。而在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如日本在1925年11月28日大审院判决的大学浴室事件也曾判定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一定非要构成对某种权利的侵害后果。不难看出,没有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是存在的,并非没有损害事实就构不成侵权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过错、违法、损害事实,在一定情况下,不一定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任何运动形式,其内部都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性的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特殊的本质。”侵权行为之所以多种多样、千姿百态,就是因为每一种侵权行为都有其本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的形成,在于其所处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的不同,一切都是以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的。有时,一个行为本身即可构成侵权,而不必再有其他条件,如假冒他人驰名商标行为。有时仅仅一个行为尚不能确定其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还需要其它条件来配合。如甲与乙口角,甲恼恨之下,持棍棒追打乙,因乙跑得快,甲未能打着。甲虽然有明显伤害乙的行为故意,但因未能给乙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故不构成侵权行为。该种情况下,甲的侵权行为的构成则需要两个条件:故意的行为和该行为给乙造成的损害事实。如果将这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硬要套进三要件四要件的框框,显然是不现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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