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预备算是犯罪未遂吗 |
释义 | 犯罪预备不算是犯罪未遂。犯罪预备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着手犯罪行为,只是在准备工具。为犯罪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犯罪分子已经着手犯罪,但是客观原因导致犯罪目的没有实现。两者位于犯罪的不同时间段,所以犯罪预备不算是成立未遂。 一、预谋伤人罪有罪吗 有罪。从整个犯罪的过程来看,犯罪有预备,中止,即遂,未遂之分。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入室盗窃撬门属于犯罪预备吗 入室盗窃撬门不属于犯罪预备。入室盗窃撬门不管有没有成功都不属于犯罪预备,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因为客观条件影响而没有成功,这种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渎职罪的追诉期为多长时间 犯渎职罪追诉时效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由于刑法对不同种类和形态的犯罪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其犯罪成立之日的计算标准亦相应不同: (1)行为犯或以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构成所必需的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2)危险犯,应从实施危险行为之日起计算。 (3)预备犯,应从预备犯罪之日起计算。 (4)中止犯,应当分别情况予以确定:如果是在着手实行犯罪后中止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如果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则应从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5)未遂犯,应从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计算。 (6)共同犯罪,以整体共同犯罪行为得以实施之日起计算。 (7)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8)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外,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也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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