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或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与失业保险金有所区别,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的,其应当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因此应当从失业保险金中支付的职工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用单独缴纳医疗保险费。而失业补助金就没有这样的规定。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领取条件的限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