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行政机关具有新的权利与义务 受理复议的行政机关享有对该复议案件的审理和作出决定的权利,同时也担负起一定的义务。 2.行政机关与提出复议请求的相对人具有新的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请求的相对人从此取得相应的行政复议法律地位。提出复议请求的相对人,取得了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享有申请人的权利,承担申请人的义务;被申请的行政机关,承担被申请人的义务。从此,相对人转变为申请人,行政机关转变为被申请人,两者在复议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不再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 3.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1)复议申请被受理后,该具体行政行为暂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有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 (2)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申请人的起诉权受到抑制 即申请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内容由 陈冲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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