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是多长时间 |
释义 | 侦查拘留期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后的侦查终结期。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一)交通非常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三)逃逸犯罪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延长期限届满,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第一百六十条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拘留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其身份之日起计算调查拘留期限,但不得停止调查取证其犯罪行为。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也可以以自报的名义起诉审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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