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伤20人以上亡、重伤20人以上灾50户以上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亡3人以上伤10人以上亡、重伤10人以上灾30户以上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法律依据: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第八十七条 火灾事故的调查按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执行,由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八十八条 货车火灾和地面火灾,由发生地铁路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调查。旅客列车、机车、机械保温车和特种车辆火灾,由发生地铁路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调查,如发生火灾的上述机车、车辆系非管辖单位配属的,应将有关调查材料移交给所属铁路公安消防机构,由后者负责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和火灾统计。 第八十九条 火灾事故统计按国家统计局、劳动部、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方法和统计程序,按公安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执行。 因火灾造成的行车事故按火灾事故调查;因行车事故造成的火灾,也列为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只计算被火烧毁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