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一审终审的案件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案件,其他案件均采用二审终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1、公诉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一般都是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一般最迟都不能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自诉案件 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上述公诉案件的规定;未被羁押的,一般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3、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