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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招摇撞骗定罪标准是什么?
释义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一、招摇撞骗罪的未遂认定
    招摇撞骗罪应属结果犯,存在未遂状态。行为犯是指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无需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即可成立既遂的犯罪形态。这里的特定危害结果,既包括实际损害结果,也包括现实的危险结果。相反,那种不仅实施刑法分则规定构成要件的行为,且还必须发生特定危害结果才成立既遂的犯罪是结果犯。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的条文规定,没有情节或数额的要求,似乎行为人只要实施法条所规定的行为,就应认定为行为犯,构成犯罪既遂。这种以法律条文规定区分行为犯和结果犯的观点,是对立法技术的误读,仅以法律条文对构成要件表述作为判别行为犯或结果犯是过于表面化的表现。刑法通说认为,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有两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一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骗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最终会在客观要件中以危害结果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立法者在规制法律时,考虑到这一特点并不能以通常的情节、数额加以归纳,而那种简单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之表述,就据此得出招摇撞骗罪是行为犯这个结论是值得商榷的。
    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这表明实施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并非都能成立招摇撞骗罪,从而进一步说明成立招摇撞骗罪必须有一定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招摇撞骗的构成要件怎么规定的
    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有: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行为。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论处。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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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3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