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目前法院裁判对这个问题的认定比较混乱。 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基于申请而予以受理、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准司法行为,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途径,也是政府系统内部自行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应该将复议制度视为诉讼制度的配套制度看待。 因此,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应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保持一致以便两者更好的衔接。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比起行政诉讼更快捷、灵活化解行政纠纷的功能。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