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质押合同具体要注意什么 |
释义 | 签订质押合同要注意,质押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应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质押财产的基本情况、质押担保的范围、方式等内容;以及质权是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一、债权的担保方式具体是怎样的呢? 债权的担保方式具体有: 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 3、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二、质押什么是质押?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三、哪些动产禁止出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设定质权,如毒品、管制枪支等。出质在质押行为中,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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