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07年4月10日傍晚,王某驾驶许昌市某运输公司货车行至洛阳地界时,与张某驾驶的两轮摩托相撞,导致张某十级伤残。因王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洛阳市交警部门做出了王某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王某、张某达成调节协议,王某赔偿张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后期治疗费等共计51000元。介于事故货车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运输公司并遂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强制保险金38223.55元的责任。而保险公司称,王某发生事故后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公安机关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扩大了损失后果,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有效的强制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内原告的保险车辆发生了保险事故,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被保险人和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事故,被告应当予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原告司机肇事后逃逸,被公安机关认定负全部责任,王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减轻被告的赔付责任,但受害人张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83755.69元,王某和受害人达成的协议为51000元,并没有加重被告的赔付责任,故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