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合同担保人能不能变更 |
释义 | 借款合同担保人变更需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并通知债权人。担保人的责任包括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是在债务人无法偿还时,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连带保证责任下,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担保人无先诉抗辩权。若债权人未行使担保物权导致物的价值减少或灭失,保证人可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分析 一、借款合同担保人能不能变更 1、借款合同有担保的,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担保人,变更担保人后重新签订担保合同,且必须通知债权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二、担保人所负的法律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3、撤销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可以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变更,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同时必须通知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和第五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并且变更内容必须明确约定。担保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需承担清偿责任。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若债权人未行使担保物权导致担保物价值减少、毁损或灭失,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可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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