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集资的出纳是否为共犯? |
释义 | 该文件规定了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立案标准。如果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并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就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如果能够及时退缴这些费用,可以从轻处罚;如果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不作为犯罪处理。此外,非法集资类案件应当有明确的职务地位和作用的分工,如果现金出纳的,则涉嫌非法集资的可能性较小。 法律分析 为了适应刑法理论中“帮助犯”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一份名为《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文件。该文件规定,如果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并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就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如果能够及时退缴这些费用,可以从轻处罚;如果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不作为犯罪处理。此外,非法集资类案件应当有明确的职务地位和作用的分工,如果现金出纳的,则涉嫌非法集资的可能性较小。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请注意,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有三: 1、二人以上,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公司),当然要排除该罪名没有规定法人可以犯罪的情形。单纯从自然人角度讲,也不要求二人都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在我国公民达到14周岁以上无精神病为完全责任能力),即便一方为12岁的少年可以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当然不具有可罚性; 2、共同意思,也就是有共同犯罪的想法,我们专业术语叫做具备相同的犯罪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3、共同行为,也就是一起去做了坏事,这里的“做坏事”不是指大家都要“亲历亲为”着手做,而是对犯罪进程的推动是否作出了必要“贡献”,例如教唆、帮助等。 一、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结语 该文件是为了适应刑法理论中帮助犯的考虑而发布的,如果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并从中收取费用,就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以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如果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则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九条 (删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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