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律师收费标准 |
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案件是属于民事案件,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审批。 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二)代理行政案件; (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代理仲裁; (六)担任法律顾问; (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八)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四条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 (一)、 (二)、 (三)、 (四)、 (五)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国务院价格部门规定的价格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收费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备案。 本办法第三条第 (六)、 (七)、 (八)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 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 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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